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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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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常見問題Q&A

1.

問題: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回答:
1.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 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 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 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 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 遺產稅。
3. 死亡事實發生前 2 年內,被繼承人 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 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 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 產稅。
4.  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 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 遺產稅。
   
2.

問題: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的順序如何?

 

回答: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 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 下列順序繼承:
1.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 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3.

問題: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回答:
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 算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如 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 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資料,如果 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 遺囑影本,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 由,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期 申報以 3 個月為限。
   
4.

問題: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回答:
1. 繼承事實發生於 98 年 1 月 23 日 (含)以後之案件(即被繼承人於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死亡者),被繼承 人的免稅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
2. 繼承事實發生於 95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22 日(含)之案件(即被 繼承人於 95 年 1 月 1 日至 98 年 1 月 22 日期間死亡者),被繼承人的 免稅額為新臺幣 779 萬元。
   
5.

問題: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回答:
1.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 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 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 資…等。
2.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 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 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 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 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 領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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