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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Q&A--雇主保費

首頁 > 101.09.05 二代健保研討會 > 二代健保---Q&A--雇主保費

二代健保---Q&A--雇主保費


Q58.投保單位可否以各種獎金或津貼等名目給付員工報酬,不計入投保金額,而均當成「獎金」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實施後,投保單位給付受僱員工之各項給與,分兩個部分扣收個人保險費,分別說明如下:
一、一般保險費:保險費以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計算,投保金額之認定係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規定為準。只要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即應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
二、補充保險費:以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補充保險費率計算,凡是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且由投保單位給付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若未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均應列入「獎金」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健保局經查核後如發現投保單位有低報投保金額情形,即會逕調投保金額並補收一般保險費,如扣費義務人因此有溢扣補充保險費之情形,應退還保險對象。
四、扣費義務人或投保單位應依給付之性質分別扣取所屬員工保險費,如未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或有惡意低報投保金額情形,於二代健保修法案第85條及第89條分別對扣費義務人及投保單位訂有罰責。

Q59.二代健保修法新增投保單位(雇主)應繳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其法定計算方式中所指「薪資所得總額」之定義為何?


「薪資所得總額」係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各種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合計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

Q60.政府發放員工之年終獎金是否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是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一)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其計算方式為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減去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後,所得之差額再乘以補充保險費率。
(二)由於員工之年終獎金並未計入月投保金額,因此該筆獎金額度應包含在投保單位當月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內,為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的範圍。
(三)公務機關之法定支出應由各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Q61.雇主每月應計算需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作業,是否增加雇主行政成本及作業困擾?


雇主只需計算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就其差額乘上補充保險費率,計算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原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即可,應不致增加太多行政負擔。

Q62.二代健保實施後,那些雇主保險費負擔減少?


說明:
一、由於二代健保已增加補充保險費的財源,因此一般保險費率將相對調降,若企業之薪資結構以固定月薪為主,沒有獎金、紅利等其他報酬,或是該等名目之報酬較少,則其未來之保險費負擔將會比現在減少。如傳統產業員工報酬較為固定,以月薪為主,較少獎金、紅利、津貼等其他給與,在一般保險費率下降,補充保費增加有限下,整體保費負擔將會減輕。
二、案例:以500名員工,平均投保金額30,300元之企業為例

薪資結構狀況

現制
(費率5.17%)

二代健保費

差異
(月)

一般
(費率4.91%)

補充
(費率2%)

案例1:
以月薪為主,且皆已納入投保金額,未發放其他額外津貼與獎金

$30,300×5.17%(費率)×60%(負擔比率)×1.7(含平均眷口數)×500人=79.9萬元

$30,300×4.91%(費率)×60%(負擔比率)×1.7(含平均眷口數)×500人=75.85萬元

0

-4.05萬元

Q63.二代健保實施後,那些雇主保險費負擔增加?


一、由於二代健保已增加補充保險費的財源,因此一般保險費率將相對調降,若企業之薪資結構中經常性薪資較少,而獎金、紅利等其他報酬較多,該等未計入投保金額之薪資給與,即會計收補充保險費,則該等雇主未來之保險費負擔將比現制多。
(一)薪資結構包含極高比率之獎金、紅利、津貼等項目之企業,這些未納入投保金額計繳保險費,未來必須據以計算補充保險費;此外,該等企業亦常以高薪聘雇研發人員,報酬遠高於最高投保金額,則該等差額亦必須列計補充保險費。
(二)聘用兼職員工的企業,現制下若非屬該等員工之投保單位,二代健保實施後,針對該等薪資,勞雇雙方皆須另外負擔2%之補充保險費,因此,若企業以聘用兼職員工為主,未來保費負擔將會較增加。
二、案例:

薪資結構狀況

現制
(費率5.17%)

二代健保費

差異
(月)

一般
(費率4.91%)

補充
(費率2%)

案例1:
雇用員工500人,平均月投保金額30,300元(月投保金額總額1,515萬元),平均每月另給付獎金、津貼等5,000元(月薪資總額1,765萬元)

79.9萬

75.85萬元

250萬元×2% =5萬元

0.95萬元

案例2:
雇用臨時員工50人,每人每月發放兼職薪資2萬元
(薪資總額100萬元)

0

0

100萬元×2% =2萬元

2萬元

Q64.雇主會不會為了規避補充保險費而不願發放獎金?


一、補充保費費率較一般費率低,不發獎金誘因低:
依規定補充保險費實施第一年之費率為2%,遠低於雇主目前的實質負擔率5.27%(5.17%(現行費率)×60%(負擔比率)×1.7(含平均眷口數)),薪資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費用,以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減輕稅賦負擔,因此每個企業往往有其一定的薪資水準。而在一定的薪資水準下,不發獎金勢必改以其他名目給與,若為經常性支付則必須列入投保金額並適用較高之費率,對企業反而不利。
二、不發獎金改以其他名目給予,仍須繳交補充保險費:
若轉為獎金以外之其他名目給與,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職務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各種收入,包含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與,都必須列入薪資計算。因此,雖轉以其他名目支付,因具備薪資之屬性,亦併入雇主之給付薪資總額,其與投保金額之差額仍需負擔補充保險費。
三、獎金是為了激發員工產能:
獎金之作用並非僅是另一名目之薪資報酬,許多企業提供獎金是為了激勵員工,使其有更大的產出,為企業創造更高之利潤。補充保險費費率只有2%,其所增加的成本遠低於獎金所帶來的效益,在成本效益分析下,多數企業應不至於不發放獎金。

Q65.二代健保實施後,會讓雇主保險費支出大增?


一、二代健保新制下,未來企業除依現行制度負擔受僱者保險費(投保金額×一般保險費率×60%(負擔比率)×1.7人(包含平均眷口數))之外,也必須多繳納一筆補充保險費,即按照每個企業每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乘上補充保險費率來計算。
二、企業整體負擔比率不會增加:雖然未來民眾和雇主都要視狀況加收補充保險費,但是健保法明定政府保險費之負擔比率,不得低於36%,較現制高約2%,因此,民眾和雇主的整體負擔比率,不但不會增加,反會下降。
三、個別企業之保費增減與薪資結構有關:未來增加補充保險費之財源後,一般保險費之費率將相對下降,因此企業雖必須另外負擔補充保險費,但同時也因一般費率調降,而減少原有保險費支出。因此,個別企業之整體保費負擔未必會增加,須視薪資結構而定:
(一)保費減少的企業:如果目前受僱員工的酬勞都是以經常性薪資(月薪)為主的企業,大多數的薪資報酬也已經反應在投保金額時,那麼需要額外繳交的補充保險費相對有限,較可能會因一般保險費率調降而受惠。
(二)保費增加的企業:如果企業聘有許多兼職員工,或是受僱者酬勞中包含許多獎金或紅利,因其支付的薪資當中,有很高的比率並未反應在投保金額計繳健保費,未來一般保險費率即使調降,因需另外繳納之補充保費較多,企業保險費負擔仍然可能較現制增加。

Q66.收取補充保險費會使得企業因此負擔大增嗎?或是因為保險對象多繳了補充保險費,保險費率因而調降,變成受惠者?


一、根據目前所提出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劃方向,未來企業在現行所繳納的保險費之外,也必須多繳納一筆補充保險費,將按照每個企業每月所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乘上補充保險費率來計算。
二、由於未來將向企業以及保險對象加收補充保險費,政府也因為依法必須維持負擔整體保險經費的36%以上,所以,如果全民健保的整體支出並沒有立即大幅的成長,或是先預留一部分經費做為安全準備,那麼是有可能因為補充了財源,使得保險費率從現行的5.17%略微調降。
三、因為企業雖然會因為收取補充保險費而增加支出,但又會因為降低了保險費率而減少一般保險費的支出,因此,整體而言,企業界的總體保費負擔未必增加。
四、所以,個別企業究竟會因為被加收了補充保險費而負擔增加,或是因為保險費率調降而減少保險費支出,將會因為企業員工薪資結構類型的不同而有差異。也就是說,如果現行受僱者的酬勞都是以經常性薪資為主的企業,需要繳交的補充保險費相對較少,較有可能因為保險費率的調降而受惠;反之,如果是聘有許多兼職員工、受僱者酬勞中包含許多獎金或紅利的企業,即使未來保險費率有所調降,整體保險費的負擔仍然比較有可能會增加。不過,這樣的修正方向,應該比目前只以專任員工的經常性薪資來計算雇主保險費更為合理。

Q67.雇主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嗎?雇主負擔的保費占總健保費的比率會變動嗎?


一、雇主補充保險費沒有上下限:
二代健保雇主應繳納的補充保險費為支付薪資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是以整體用人成本為差額之計算基礎,因此,並無上下限之規定。
二、雇主負擔的保費占總健保費的比率暫無法確定:
針對政府每年度應負擔之保險費,二代健保訂有不得少於36%之規定,已高於現行負擔比率,因此雇主和被保險人合計之保險費負擔比率,理應低於現制,惟雇主與被保險人亦各有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在納入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仍未確定,實際可收到之補充保險費亦未知之狀況下,彼此之消長暫無法確定。因此,雇主負擔占總保費之比率是否變動,仍需俟二代健保正式實施1~2年,有補充保險費之實際金額,且補充保費金額較為穩定後,始可有較明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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