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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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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常見問題Q&A

1. 問題: 根據報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已改為 17%單一稅率,請問由何年度開始 適用?
  回答:依據所得稅法第 126 條及財政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48590 號函釋規定,自 99 會計年度起,營利 事業所得稅稅率由 25%調降為 17%。即 於 100 年所申報之 99 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即有 17%稅率之適 用。
   
2. 問題:請問獨資商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免計算及繳納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但該商號如有被扣繳之稅額 如何申請扣抵?
  回答:獨資商號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扣繳 稅額應填報於申報書第 13 頁第 16 欄,並經稽徵機關加蓋「收件章」後 (採用網路申報案件則免),併同辦理 綜合所得稅申報,即由資本主將該商 號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個人營利所 得,扣繳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3. 問題:請問公司如果以 96 年度(含)以前年 度之累積盈餘為基礎計算 97 年度或 以後年度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部 分是否仍可列為費用?
  回答:員工分紅費用化自 97 年 1 月 1 日開始 實施後,公司於 97 年度(含)以後獎 酬員工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皆應認列為費用,至於公司於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以含 96 年度或以前年度 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基礎者,依財政部 99 年 3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080650 號令規定,亦應以費用列支,即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 年度估計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認列 為費用,並不得將分派之員工紅利及 董監酬勞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 目,亦無須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 除所含已納稅額。
   
4. 問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擴大書面 審核之案件,當年度經主管稽徵機關 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是否 即可適用純益率標準降低 1﹪。
  回答: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 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 13 點規定,公 司需符合下述規定始可適用本要點之 純益率標準降低 1 個百分點: 1.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 稽   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 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 載。 2. 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 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
   
5. 問題:營利事業自 99 年度起從事債券附條件 交易,該如何計算利息所得?
  回答: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從事債 券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 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 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並計入營 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 減除。
   
6. 問題:營利事業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仍繼續為 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及選擇勞退 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就 其勞退舊制年資部分依規定按月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否繼續列報費用及 有無列支限額?
  回答:營利事業於 99 年 7 月 1 日以後,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繼 續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以該事 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 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 之金融機構者,仍得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以費用列支。惟應與 該營利事業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 繼續就選擇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依勞 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 就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 合併計算,即每年度在不超過當年度 已付薪資總額 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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