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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Q&A--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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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Q&A--綜合


Q01.保險對象已喪失投保資格,補充保險費(例如國內利息、股利)是否仍應收取?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係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為扣取對象,因此已喪失投保資格者,不列為補充保險費之扣取對象。

Q02.居住於安養機構之病患接受健保居家照護服務時,是否適用繳納5%部分負擔之規定?


一、經過全民健保居家照護服務收案之保險對象,並不侷限在家裡接受照護服務,也可以在護理之家或安養機構,而依照現行規定,需要自行負擔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10%。
二、新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定,已將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居家照護醫療費用調降為5%,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不論在家裡、護理之家或安養機構接受健保居家照護服務,都是適用調降後的比率(5%)。

Q03.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個人依公司所訂的認股辦法行使員工認股權時,因執行權利日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在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中屬於「其他所得」,所以並不是應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項目,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Q04.公司發給董、監事的車馬補助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補助費若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之規定,且該董、監事未在該公司投保健保,則該項車馬補助費之給付若達一定金額,即符合二代健保修法案第31條規定,給付時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另一方面,列屬薪資所得之車馬補助費,亦應計入公司每月支付之薪資總額,若該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高於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依修法案第34條規定尚須按其差額計繳投保單位(雇主)之補充保險費。

Q05.法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是否需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因法人股東並非健保法規定之保險對象,所以其獲配之股利所得並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Q06.二代健保是否討好多數犧牲少數?


全民健保若只依賴多數薪資所得者,是另一種不公平,說明如下:
一、目前個人綜合所得有六成來自薪資所得,有四成來自資本利得,而現制健保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算保費,形成過度依賴薪資所得者的不公平情形。
二、今年初修正通過之健保法,是擴大一部分費基為「補充保險費」之財源,使財務負擔不限於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朝向社會整體負擔更公平的方向發展。
三、由於新增財源,社會期待調降一般保險費率,可望由5.17%調降至4.91%。
四、經由補充保險費之收取,調降一般保險費費率,以降低大多數薪資階級及單薪多眷口家庭之保險費負擔,進一步強化全民健保量能負擔之精神。
五、根據統計,約有17%的民眾因有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收入超過一定金額者,須另繳補充保險費。

Q07.二代健保實施四年後財務就會出現虧損,屆時又陷入浩劫?


一、現行健保制度下,保險收入面之監理及醫療費用支出之協定與分配,分別屬於健保監理委員會及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權責,並無收支連動機制,不利於健保財務穩定。
二、二代健保已將監理會及費協會二會合一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透過賦予其審議保險費率、保險給付範圍及協議訂定及分配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等法定職掌,使其肩負收支責任,並藉由條文中明文「審議或協議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時,應併案審議或協議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收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提供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諮詢意見」等,明確將收支連動機制規範於健保會職掌及審議程序中。
三、由於二代健保有關保險費率,將由現行依精算結果之5年平衡費率調整,改由健保會每年依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審議決定年度收支平衡費率,遇有以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成平衡時,則應重新協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應不再產生財務虧損問題。

Q08.扣費義務人為何不規定為單位負責人?如扣費義務人有非可歸責之原因,致未扣取補充保險費時,是否可免罰?


一、二代健保扣費義務人的定義,係從所得稅法第89條對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即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是由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就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健保局將研議扣費義務人應注意事項,提供健保扣費義務人作業之參考。
三、有關健保法第85條裁罰扣費義務人之規定,將由健保局研擬裁罰基準,據以辦理。

Q09.民眾更換工作頻繁,或薪資異動調整投保金額時,扣費義務人(投保單位)如何累計其全年獎金就源扣繳?是否增加投保單位實務作業困擾?


二代健保修法案規定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的高額獎金,係指於任職投保單位,受領該投保單位發給超過其4個月月投保金額部分的獎金,而投保單位核發獎金予員工時,該筆金額同時列報公司支出,帳冊當應記載,且需扣取所得稅,應無增加投保單位作業之虞。

Q10.對於長期出國返國或自海外來台的民眾參加健保,二代健保有那些新規定?


一、對於出國超過二年,已經為戶籍遷出登記的國人:
(一)如果在返國之前的二年內,曾經有參加健保的紀錄,回國設籍後應立即參加健保。
(二)如果不具備前述的條件,回國後恢復戶籍滿六個月時,應該要參加健保;但是如果受僱於公司行號等,為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時,自受僱時起,應立即參加健保。
二、對於已經出國,戶籍尚未為遷出登記的國人:
(一)於設有戶籍時,無論住在台灣或是海外,均應參加健保。
(二)如果出國超過二年未曾返台,戶政機關將可逕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一旦戶籍經遷出,即不具健保投保資格,其後若未於二年內返台,即無法以「二年內曾有加保紀錄」之規定立即參加健保,應按照前述第一點(二)之說明辦理。
三、為了避免在海外國人獲知修法資訊不易,權益受到影響,二代健保修法條文施行(由行政院決定,目前尚未施行)前出國的民眾,都可以選擇在修正條文施行後第一年內首次返國時,按照舊制立即參加健保,不必受設籍滿六個月的限制。
四、對於返國初設戶籍,或是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來台居留的民眾(含外籍):
(一)設籍或是取得居留證件來台後,自在台灣住滿六個月時起,應參加健保。
(二)如果受僱於公司行號等,為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時,自受僱時起,應立即參加健保。

Q11.二代健保為何會規定收取居家照護部分負擔?未來應該負擔的比率是多少?


一、健保開辦時,即將居家照護列為給付項目,但未及於健保法中規定應收取自行負擔費用之比率,所以是在健保法施行細則第60條中規範。因為此項比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有必要規定在健保法中,因此,衛生署於二代健保修法案中增列居家照護部分負擔之比率,是為了符合法制,將現行已實施之事項明文規定,並非新增部分負擔項目的收取。
二、立法院審議健保法修正草案時,為減少需要利用居家照護服務保險對象的財務負擔,將居家照護醫療費用應自行負擔之比率,由現行之10%,降低為5%,並經100年1月4日立法院院會通過。
三、因此,未來將實施的二代健保,居家照護醫療費用部分負擔的比率將由現行的10%調降為5%,減輕需要利用居家照護服務者之經濟負擔。

Q12.補充保險費包括那些項目?


依規定補充保險費包括下列六項: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Q13.未來全民健康保險會的成員為何?如何組成?會務是否公開?


依據立法院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內容,未來將整併監理會及費協會為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以下稱健保會),負責決定以後每年的收支平衡費率,以及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並進行費用的分配,也就是該會將承擔健保財務平衡的任務,職責重大。因此,代表全體民意的立法委員在審議過程當中,針對這個單位的組成及職責討論甚多,並將各界關心的部分,包括其成員、組成及會務公開等事項,都在條文中明確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在其成員部分,條文中明確規定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
二、在代表名額部分,為避免外界擔憂由多數醫界左右保險收支,故條文中明確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不能少於1/2、被保險人代表不能少於1/3。
三、在會務公開部分,為發揮全民監督的功能,明確規定健保會開會討論之議程,應該在會議前7日公開,並且在會議後10日內公開會議實錄。
四、至於其他代表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及作業細節,將由主管機關另外於法律授權訂定之辦法中規範。

Q14.二代健保已經實施了嗎?


依據立法院於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二代健保的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決定,目前還沒有實施。

因為本次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屬於全案的修正,所以在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之前,本署及健保局必須先完成許多準備工作,譬如法案中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許多法規命令,必須配合修訂;另外,補充保險費的計收方式,也需要妥善規劃,確保將來的收繳程序可以順利進行;而且更要利用各種管道向民眾宣導,讓民眾瞭解本次健保改革的內容、未來補充保險費的收繳方式等。

於準備工作完成後,本署將簽報行政院核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實施日期,所以確切的實施日期,必須視準備工作的進度而定,但本署及健保局將盡最大的努力,儘早做好實施新制前的準備工作。

Q15.二代健保將來如何計算保險費?


一、政府部分: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保費差額
(一)一般保費:
1.政府為雇主或補助1-3類保險對象:按每個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眷口數註)之總額
2.政府補助4-6類保險對象:第1-3類保險對象之平均保費× 負擔比率×各類人數之總額
(二)保費差額:
(全年保險經費-法定收入) ×36%-(一般保費)
二、雇主(投保單位)部分: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一般保費:
按每個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之總額
(二)補充保費: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三、保險對象部分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一般保費:
1.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2.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二)補充保費:
1.各項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或收入金額×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2.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註:政府為雇主或補助第1類1-3目保險費時,眷口數係以平均眷口數計繳保險費。

Q16.二代健保為何要收補充保險費?


一、保險對象部分:
(一)拉近所得相同者之保險費負擔:
現行健保制度是以經常性薪資所得(一般為月薪)為保費計算基礎,經常性薪資以外的其他所得,並未納入計費基礎。為提升保險對象保費負擔公平性,二代健保在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之外,另針對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保險費之其他所得,包含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計收補充保險費,以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負擔。

(二)強化量能負擔之公平性:
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保險費繳納係依經濟狀況量能付費,補充保險費之收取或可略為調降一般保險費費率,對以經常性薪資為主之民眾及單薪多眷口家庭,反而有調降保險費負擔之可能性,可進一步強化全民健保量能負擔之精神。
二、雇主(投保單位)部分:
(一)平衡整體保險經費比例
健保開辦至今,政府、雇主及民眾間皆維持一定之負擔比率,以政府為例,大約負擔了整體保費的34~35%,二代健保再修正案明確規範政府負擔比率至少須達36%,較現制明顯增加,爰於保險對象加計補充保險費後,雇主之整體負擔比率將因而大幅下降,有違政府、雇主、民眾共同分攤保費之原則。因此,除既有之保費負擔方式外,雇主亦應就補充保險費之部分,盡其應有之保險責任,以衡平政府、雇主以及民眾間保險費之負擔。

(二)降低雇主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義給付之誘因:
健保現制下,保險費之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確實有可能發生雇主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低報薪資,或改以其他獎金、紅利、津貼給予之現象,此舉對於誠實申報投保金額之雇主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二代健保針對雇主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較現制投保金額與薪資所得間之差額未計收任何保險費,將可使企業因為必須針對經常性薪資以外的用人費用負擔一定的補充保險費,而降低調整員工薪資結構的動機,回歸員工應得的酬勞項目與金額。

(三)平衡各行業別雇主間負擔之公平性:
各企業之薪資結構可能因所屬之行業別而有差異,有些行業以經常性薪資為主(例如:傳產業),有些則以高額獎金為主(例如:高科技業),形成以經常性薪資為主要報酬之行業保費負擔較重,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之後,不但可以達到平衡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之目的,亦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Q17.二代健保將來保險費的收取方式與現在有何不同?


一、二代健保為了避免修法變動過大,減少對民眾之影響,所以維持了現行保險費計算及收取方式,將來民眾仍然會依照現行制度負擔或繳納一般保險費,並不會有任何的不同。
二、不過,為了提升保險費負擔之公平性,二代健保規劃對於保險對象之其他所得,如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計收補充保險費;另雇主也必須就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
三、未來,民眾之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方式,由給付民眾特定所得之單位,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後向保險人繳納,並不採事後結算的設計,民眾無須處理任何手續。
四、雇主之補充保險費,依照其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按補充保險費率自行計繳,連同依現行規定應該負擔之ㄧ般保險費,按月繳納,並不會增加作業的困擾。

Q18.二代健保能多收到保費嗎?費率會是多少?支持多少年?


二代健保保費之設計係為使保費負擔更趨公平性,並兼顧財務之平衡,未來執行後若有多收之保費亦會轉入安全準備或於未來年度反映在費率之訂定上;另因目前補充保險費之費基未定,尚不確定能收到多少保費,故費率因應補充保險費之收入而調降之幅度亦未確定,且二代健保之費率未來將授權全民健康保險會審議,並秉收支連動之原則辦理,故補充保險費之收取對費率之影響,及可支持多少年醫療支出需求,均需考量前述因素而定。爰謹將二代健保之設計理念說明如次:
一、衡平被保險人間負擔之公平性:二代健保係為使較有經濟能力的保險對象多付一點保險費,而經濟較為弱勢者少付一些保費,因此保費之計算方式係架構在一代健保保費之收取上,另針對股利、利息、執行業務收入、租賃收入、非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及大於4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加計補充性保費,而因補充保險費之收取,一般保險費之費率即可望因應下調,而使只有經常性薪資所得之受薪者或多眷口家庭之保費負擔可略為調降。
二、衡平雇主間負擔之公平性:雇主之保費負擔除亦架構在一代健保之保費收取上外,另對其給付給員工之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補充保險費,可使經常性薪資為主之傳統產業會因費率之可能略降而減少保費負擔;另以獎金、紅利等非經常性給予之產業會因計費基礎之擴大,須多負擔補充保險費,使企業主間保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

Q19.補充保險費沒有向政府收,所以政府負擔反而減輕了嗎?


一、目前,政府依法所負擔的健保經費,大約佔了整體經費的35%,也就是說,在每年健保支出的四千多億中,有一千多億元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而根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未來政府所應該負擔的健保經費,將高於現制下的負擔比率,提升到整體保險經費的36%。
二、因此,雖然政府並不需要繳交補充保險費,但是,當雇主與保險對象多負擔了補充保險費,使得整體保險經費增加時,政府按照下限比率所應該負擔的實際經費,也將隨著增加,所以不但不會減輕負擔,反而還會比現在分擔更多的保費。

Q20.補充保險費率第一年訂為2%,未來是否有上限?


一、依據目前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內容,補充保險費的費率,自第二年起,將依照現行保險費率的成長率來調整,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逐年公告。而現行保險費率的上限,法律已經明定以6%為上限,所以,隨著保險費率成長率調整的補充保險費率,無須法律再另外訂定,自然也就等同於已經有了上限的規定。
二、舉例來說,現行的保險費率是5.17%,如果二代健保實施,因為加收了補充保險費,或許保險費率可以略微降低。假設新制實施的第一年,保險費率降為4.91%,補充保險費率依照法律所明定為2%;到了第二年,在收支平衡的條件下,保險費率調整為5.2%,於是隨著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的補充保險費率就調整為2.12%(2%×[5.2%÷4.91%])。同理,若第二年的保險費率調降為4.8%,補充保險費率就調整為1.96%(2%×[4.8%÷4.91%])。
三、因此,當保險費率已經在法律中規定以6%為上限時,根據前面的例子,補充保險費率也會有上限(2%×[6%÷5%]=2.44%)。

Q21.二代健保若調降保險費率,是否會抵銷補充保險費之收入,使得健保虧損更加嚴重?


一、根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內容,新制實施前的健保收入短絀,將由政府編列預算分年撥補;也就是說,過去數年來所累計健保經費不足的五百多億元,是由政府承擔,並不會反映在保險費率或是補充保險費率上。
二、由於未來將向企業以及保險對象加收補充保險費,政府也因為依法必須維持負擔整體保險經費的36%以上,所以,如果全民健保的整體支出並沒有立即大幅的成長,或是先預留一部分經費做為安全準備,那麼是有可能因為補充了財源,使得保險費率產生一個可以從現行的5.17%略微調降的空間。但是,調降的幅度,仍然必須取決於能夠收取到的補充保險費的多寡,並以維持整體保險收支達成平衡為基本前提。
三、因此,即使補充保險費的收入會因為調降保險費率而全部或部分抵銷,但新制實施前的保險經費短絀,都將由政府填補,新制實施後,保險費率的決定則必須達成每年度財務收支平衡的目標,並不會導致所謂虧損更加嚴重的狀況。

Q22.過去被人詬病因地下經濟情形,收不到保費的問題,二代健保能解決嗎?


二代健保較一代健保更能將地下經濟之所得反映於保費負擔上,此乃因現行收費制度不變,並將其他股利、利息、租賃收入等所得加計補充保費,擴大計費基礎下,已適度反映地下經濟之所得狀況,茲說明如下:
一、現有一代健保之財源基礎仍將維持,已賦予一定額度之保費責任:
依現行健保制度,健保費之計算係依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繳,並規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保投保金額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惟部分被保險人之所得無法掌握,如第二、三、六類保險對象因無經常性薪資所得,故現制下第二、三類係以投保金額分級表某一級距以上,而第六類係以平均保險費計收其保險費,俾使每人於健保體制內都能負擔一定的保費責任。
二、補充保險費之設計已適度反映地下經濟之保費負擔:
二代健保將一定金額以上之股利、利息、租金收入等均計收補充保險費,因此被保險人從事地下經濟之大額收入,若存放銀行、投資股票或出租房屋等,皆須另外再負擔補充保險費,已較現制更能使該等人員依經濟能力負擔健保費。

Q23.本次提出之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為何仍未將資本利得、海外所得、退職所得等納入補充保險費收取的範圍?


一、本次所提出的再修正案,主要維持二代健保擴大費基、提升公平性的精神,並務實考量執行層面的可行性,在保費計收方面進行調整,除了維持目前的保險費計算及收取方式外,再將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計算的其他所得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增列為保費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
二、對於沒有將外界爭議甚大的資本利得、海外所得、退職所得等納為補充保險費的收取範圍,除了因為在討論過程中,並沒有明確共識之外,也考慮到外界期望未來二代健保的保費收取作業面能大幅簡化流程,因此對於現階段在財稅處理之執行面會有認定困難的部分項目,暫不將其納入。
三、另外有關退職所得部分,因為那是公私部門退職人員長年在職場工作後,為照顧老年生活所需的收入,其中部分金額甚至可能是民眾自己過去工作期間,持續從薪水中提撥累積而來,所以並不適合再納入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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