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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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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常見問題Q&A

1.

問題:夫妻分居是否可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回答:按「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 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 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為所得稅 法第 15 條第 1 項前段所明定。按上述 規定,夫妻若屬分居狀態,無法合併 申報者,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 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 妻分居"處打 v, 分別向戶籍所在地 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2.

問題:個人出售房屋於綜合所得稅應如何列報財產交易所得﹖

 

回答:
1. 個人出售房地,能提出成交價額及 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 易所得之計算:
(1)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可劃分 者,應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屋之 買賣契約書(私契),並附有收、 付價款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憑 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核 實計算出售房屋之財交所得。
(2)成本費用之核認規定如下:包括 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 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 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
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 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 2 年內所能
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而移 轉費用包括為出售房屋支付之 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 潔費及搬運費等。至取得房屋所 有權後,所繳納房屋稅、管理費 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 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2. 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 明文件者,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 易所得標準計算之。

   
3.

問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那一種申報書﹖

  回答:
1. 所得僅為薪資、利息、公司分配的 股利(股利所得中含有借入有價證 券所分配的股利者,請填寫一般申 報書)、合作社分配的盈餘、取自 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全年收 入在 18 萬元以下的稿費(含版稅、 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 點費),採標準扣除額,無投資抵減稅額、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 額、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無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個人 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申報時請使 用簡式申報書;其餘的納稅義務 人,請使用一般申報書。
2.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 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4.

問題: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取得之佣金 收入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回答: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 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 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 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 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規定 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 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 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 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 用率 (100 年度為 20﹪)計算其必要 費用。
   
5. 問題:給付國外股東之股利應如何辦理扣繳﹖
  回答: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給付非境內居住 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 利時,不論該股東有無經核准投資, 應按其給付額扣繳 20%稅款,並於 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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